天眼查App显示,4月26日,李华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接连公开,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0126-10132、10134-10181号,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李华与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五十五案相关事实包括:原告在被告各分店分次购买了涉案食品;现场盛放的涉案食品中出现零星黑色小虫;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每案人民币1000元等。

被告辩称,涉案大米无论是否存在生虫的情况,均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霉变生虫的产品;被告履行了这个进货查验义务,依法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等。

法院认为,本五十五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涉案食品存在长虫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安全,被告出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每案人民币1000元赔偿金,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华每案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五十五案共计人民币55000元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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